一、《消防法》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(guī)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責令改正,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:
(一)消防設施、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、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、行業(yè)標準,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;
(二)損壞、挪用或者擅自拆除、停用消防設施、器材的;
(三)占用、堵塞、封閉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;
(四)埋壓、圈占、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;
(五)占用、堵塞、封閉消防車通道,妨礙消防車通行的;
(六)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;
(七)對火災隱患經(jīng)公安機關消防機構(gòu)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。
個人有前款第二項、第三項、第四項、第五項行為之一的,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。
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、第四項、第五項、第六項行為,經(jīng)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,強制執(zhí)行,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。
二、國務院辦公廳2017年10月29日《關于印發(fā)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》(國辦發(fā)〔2017〕87號)第十八條規(guī)定,物業(yè)服務企業(yè)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,對管理區(qū)域內(nèi)的共用消防設施和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,及時勸阻和制止占用、堵塞、封閉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車通道等行為,勸阻和制止無效的,立即向公安機關等主管部門報告。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。(相關閱讀:國辦發(fā)文:占用、堵塞安全出口、消防通道,物業(yè)公司有權(quán)勸阻和制止)
三、省消防安全委員會2017年9月26日發(fā)布的《電動車停放、充電場所和民用建筑燃氣使用場所消防安全須知》,要求嚴禁在住宅建筑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樓梯間(門洞口)、樓層樓道、電梯前室等部位停放、充電。(相關閱讀:還想把電動車停在樓道里?小心被開“消防罰單”)